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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政策

时间: 2024-04-03 13:28:54 |   作者: 卷膜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通知,为深入推动落实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十条措施,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决定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全国海关逐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对试点企业、试点商品、试点口岸等范围进行了扩大,对布控查验模式、调整周期等内容做了优化,从而进一步释放改革创新红利,提升公司获得感。

  下面小编带大家学习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政策的最新内容:

  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型企业以及它专属配套的进出口贸易或物流公司,且企业信用等级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对于已参与试点的生产型企业或集团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备案的风险评估不受“2年内有进出动或者为进出动提供相关服务”的限定。

  真空包装、防光包装、恒温储存、防尘包装等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会影响性能品质的高新技术货物;

  空运:在原有北京、天津、沈阳、上海、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城市航空口岸基础上扩大到全国全部空运进口口岸。

  海运:在目前长三角区域已试点海运口岸基础上,新增大连、天津、青岛、厦门、广州、深圳、黄埔口岸。

  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它专属配套的贸易或物流公司应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申请及经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进出口情况、近三年通关查验情况等;

  5.申请企业关于试点商品管理、场地设置、配合海关检查等事项的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对其专属配套的贸易或物流公司的背书等必要材料。

  进口查验模式:试点企业单独申报备案货物,并在“单一窗口”货物属性勾选41“真空包装等货物”选项,系统将自动将随机命中的口岸查验指令调整至目的地海关执行,免于口岸开拆包装查验。

  出口查验模式:试点企业单独申报备案货物,并在“单一窗口”货物属性勾选41“真空包装等货物”选项,查验现场对查验指令命中的上述货物,可仅实施外形查验或机检。

  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它专属配套的贸易或物流公司应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不能向非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

  对于已备案的商品在这次扩大试点口岸范围后是不是能够自动在所有试点口岸适用布控查验模式试点?

  企业在申请参与试点高新技术货物备案时需提供主要进口口岸和申报口岸等信息,对于审核通过备案的商品可在申请的口岸适用布控查验模式试点,对于未申请的口岸不适用布控查验模式试点。对需要增加商品试点口岸的企业可向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对于新增或调整的企业和商品备案信息,试点企业可及时向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将按照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备案工作。为优化布控查验模式,进一步释放改革创新红利,企业及商品备案登记清单调整频率由原来的每季度调整一次加快为每月更新一次,也即意味着企业每月均可将自己最新的商品需求信息及时向海关申请。

  参与试点的商品应为真空包装、防光包装、恒温储存、防尘包装等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会影响性能品质的高新技术货物,对某些必须在口岸执行查验的货物,例如危险品等不能参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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